霸王条款指在合同中,企业或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或规定,迫使消费者接受极其不利的条件,从而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对游戏内容及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旅游团“退团一律不退费”……这些条款,你在生活中遇到过吗?网购、网游、医美、旅游……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今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网购、教育培训、网络游戏、医疗美容、房屋消费、快递、旅游、汽车消费。
央广网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只“315”更要“365”
又到一年“3·15”。每到“3·15”,各类商家都十分警醒,唯恐出现问题被投诉举报;消费者也都比较“放心”,因为临近这个日子,假冒伪劣商品都会有所“收敛”。
不难理解,“3·15”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消费维权”仍然存在维权成本高、维权效率低等痛点,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许多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许多新兴的消费领域缺少相应的质量标准和维权途径,如互联网消费领域的消费维权问题,近年来屡屡引发争议;另一方面,消费投诉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效率也有待加强,仍然存在受理不及时、处理慢、推诿扯皮等现象。
破解消费维权投诉难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改善消费维权环境是一场持久战,当务之急是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维权方式,进一步拓宽维权渠道,理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协作机制,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升消费者维权信心,让“3·15”变成365天中的每一天。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6.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霸王条款往往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