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7岁的丁女士入职斗鱼两年,孕后查出妊娠高血压,遵医嘱向公司请假时被解聘,无赔偿。
十月怀胎,孕育新生命,来不得半点马虎,稍有闪失,将祸及婴儿与自身,为此产妇尤其是高龄产妇,理应“遵照医嘱”第一时间向单位请假,回家调养、休息,精心保胎。
用人单位,虽心有不“舍”,也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依照相关劳动保护法律之规定,及时批假、准许其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回家请假休息,以实现平安、顺利生产。
然而,面对“遵照医嘱”前来请假的高龄产妇,该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竟然称“不符合标准”,不但没有批准请假,而且还借此将其解聘;如此处置,或不仅伤害到了丁女士的“生育权益”,透出了“生育之痛”。
对众多普通百姓而言,就业就是生存之基,就是其衣食住行等生存之需的来源;生孩子不仅是痛苦的事,更将花费巨额的经费,对此高龄产妇而言,被解聘不仅让其失去了收入,更可能令其生育陷入经济困境。
生儿育女,既是人之责任与义务,更是完美人生之“标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政策的激励,按理说人们的生育愿望当更加强烈,而事实并非如此,现实中,不想生之适龄妇女,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多。
目前,我国生育率呈下降趋势,人口出现负增长,虽不排除整个社会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之原因,虽不排除家庭养育成本日益高涨之弊,但不可否认,与此事件中透出的“生育之痛”,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人口,是社会可持续发展之基础性资源。如人口负增长之趋势得不到缓解与改善,那么不仅可能制约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且将削弱我国综合国力,让中华民族在未来的世界竞争中,失去竞争优势。
迈步新征程,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让人口的增长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有关方面理应高度重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透出的生育之痛”,并对症下药,亮出实招,切实医治。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保障好高龄妇女有“生育权”。遵照医嘱请假被解聘,显然背离了有关劳动保护之政策,为此,有关部门不仅当及时介入,为其撑腰鼓劲,更细化规则,堵住漏洞,让制造“育人之痛”之公司等付出更高沉重的代价。
其二,大胆探索,找准平衡点,兼顾公司利益,亮治本之策。投资兴办公司,本意是为获取利润,并非从事慈善,并非为解决社会就业;就此事件而言,虽看似欠妥,但立足于“公司”角度,也并非毫无道理。
为此,要从根本上医治此“痛”,相关部门还需顶层设计,不能仅地板子打在公司身上;而当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将“遵照医嘱请假”等,给公司正常的经营带来的不便,与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必要之补偿。
“遵照医嘱请假被解聘”透出的“生育之痛”,虽是高龄妇女个人之痛,却加剧生育率降低之趋势,背离了国家的人口政策;为此盼有关部门,找准病根,对症下药,让“生育之痛”稳步销声匿迹,还社会以良好的生育环境。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与单位临时职工属于劳动关系,事业单位辞退临时职工时就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